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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9日 星期二

大憲章(The Great Charter)1215年

自由的百科全書

1215年的大憲章以法律限制了英國王室的絕對權力。
大憲章拉丁語Magna Carta英語The Great Charter)是英國最初於1215年訂立的拉丁文政治性授權文件;但在隨後的版本中,大部分對英國王室絕對權力的直接挑戰條目被刪除;1225年首次成為法律;1297年的英文版本至今仍然是英格蘭威爾斯的有效法律。
大憲章乃封建貴族用來對抗英國國王(主要是針對當時的約翰)權力的封建權利保障協議。訂立大憲章的主因是教宗、英王約翰及封建貴族對王室權力出現意見分歧。大憲章要求王室放棄部分權力,尊重司法過程,接受王權受法律的限制。大憲章是英國在建立憲法政治這長遠歷史過程的開始。然而例如1509年上任的英國國王亨利八世隨意殺害貴族和后妃,之後的瑪麗一世殺害許多新教徒,接下來的伊麗莎白一世又處死貴族表親,當時各地法官也由國王和貴族指派,可見大憲章並未被確實遵守。

歷史[編輯]

諾曼人1066年開始入侵英格蘭,在征服者威廉成為英國的國王後,於十一及十二世紀逐漸強大。他們建立的集權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魯-撒克遜人原來的統治方法,還有盎格魯人和諾曼人在諾曼第所擁有的土地,使英國國王在1199年成為歐洲最有權力國王。當英王約翰在十三世紀初即位之後,一連串的事件卻令英格蘭的封建貴族起來反抗他,並要求限制絕對的王權。
當時英王約翰受到的壓力來自三方面:首先是他奪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議,前任英王獅心王理查1199年死後無子,出現兩名繼承人,即理查的侄子亞瑟,和理查的弟弟約翰。約翰將他的對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塔尼的亞瑟囚禁,之後亞瑟便失去音訊。很多人認為約翰是將他的親人暗殺以取得王位。第二,約翰與教宗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產生爭執,於是教庭向英格蘭施以絕罰,約翰被迫於1213年向教宗屈服。第三,當時法國國王佔領了英國在諾曼第大部份的土地,英國的貴族要求國王奪回領土,約翰即在1214年發動對法國作戰,卻遭逢大敗。
1215年6月10日,英格蘭的封建貴族在倫敦聚集,挾持英格蘭國王約翰。約翰被迫贊成貴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同年6月15日,約翰在蘭尼美德(RunnyMede)為法案蓋上王室的蓋章,貴族在4日後(6月19日)重申效忠約翰。最後王室秘書將國王與貴族間的協議正式登錄,即成為最初的大憲章,並將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王室官員及主教保存。
1215年的大憲章中,最為重要的條文是第六十一條,即所謂「安全法」。根據該條的規定,由二十五名貴族組成的委員會有權隨時召開會議,具有否決國王命令的權力;並且可以使用武力,佔據國王的城堡和財產。這種權力是出自中古時期的一種法律程序,但加之於國王卻是史無前例。
英王約翰根本無接受大憲章約束的誠意,他是在武力之下才被迫在文件上簽署,特別是第六十一條幾乎褫奪了國王所有的權力。就在貴族離開倫敦各自返回封地之後,約翰立即宣佈廢棄大憲章,教宗英諾森三世亦訓斥大憲章為「以武力及恐懼,強加於國王的無恥條款」,教宗否定了任何貴族對權力的要求,又稱這樣做破壞了國王的尊嚴,英國旋即陷入內戰。
約翰在1216年10月18日,當內戰正酣時病死,九歲的亨利三世即位,王室人員希望年幼的新王會為貴族所接受。新王即位後,戰事終結。10月12日,王室大臣以亨利的名義再發出大憲章,但當中部分條款,包括第六十一條都被刪去。之後於1217年1225年,亨利三世都曾再次發布大憲章。1225年的一次由十八歲的亨利親自發出,並刪除至只有三十七條。
亨利三世統治五十六年後,在1272年逝世。他逝世時,大憲章已成為既定的英國法律,日後的國王亦難以像約翰一樣將它完全推翻。亨利三世的兒子,愛德華一世1297年10月12日發布最後一次修訂的大憲章,作為「肯定法案」的一部分。

1215年的大憲章[編輯]

1215年的大憲章確立了一些英國貴族享有的政治權利與自由,亦保障了教會不受國王的控制;同時改革了法律和司法,限制了國王及王室官員的行為。憲章內大部分的內容是從亨利一世時所頒布的自由憲章(Charter of Liberties)抄寫過來。自由憲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時頒布,它限制了國王對如何對待教會及貴族,基本上給予了教會及貴族一定的權利。
最初的大憲章有六十三條條款,當中大部分是針對十三世紀當時的狀況而訂,例如限制王室狩獵範圍等等。而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第三十九條,由它衍生了人身保護的概念:「除非經過由普通法官進行的法律審判,或是根據法律行事;否則任何自由的人,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財產、被放逐或被殺害」。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國王若要審判任何一個人,只能依據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來進行。王權因而受到了限制,但仍不能視為是日後近代國家君主立憲的雛形。

影響[編輯]

雖然第一次發佈的大憲章只維持了數星期,但是約翰死後的多次重新發佈,使它成為了永久的法律;大憲章亦成為了日後英國政治秩序的基石。之後亨利三世及他的繼承人曾多次避開破壞大憲章的規定,但事實上中世紀英國王室的王權在大憲章之下,仍然是有增無減。不過,中世紀時期的英國國王亦曾三十次重新發布大憲章,證明國王始終不能忽視它的存在。然而多數英國國王在大憲章發布後之不遵守視此事並不能視為英國沒有成文憲法的原因,畢竟現代意義下的憲法所指涉的是政治秩序內部統一的近代國家,而大憲章僅是國王與封建領主間的封建權利保障協議。
到了十七世紀,隨著國王與國會之間爭執的增加,大憲章的作用亦變得更為重要。根據憲章的內容多次修訂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權利和涵蓋更多的人民,最後演化成現代的君主立憲。雖然只有開始的數句、中間三條條文以及結束語仍然有效,其餘三十四條都已被廢除,1297年發佈的大憲章至今仍是英國法律的一部分。今天,大憲章的實際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過程中偶而被控辯雙方和法官引用。但不少日後編成的政府憲法,包括美國憲法,都是起源自大憲章。以前每次英王發佈大憲章,都會抄送多份到各地,這些抄本部分被帶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1215年約翰簽署的第一份大憲章並未被保存下來,只有四份同時期的抄本現仍分別存放在英國的國家圖書館、林肯大教堂薩士巴利大教堂,另外還有13份1297年以前的大憲章現也仍被保存。1952年澳洲政府以12,500英鎊購得一份1297年的大憲章,放在首都坎培拉的國會展覽,美國富商珮里(Ross Perot)亦於1984年購得一份1297年的大憲章,現放在首都華盛頓國家資料館,與獨立宣言美國憲法一同展出。

參考資料[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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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8日 星期一

20世紀的民主化浪潮

20世紀的民主化浪潮[編輯]

自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越來越多國家接受了民主制度。這張2008年3月的地圖顯示世界上的政府對於民主的態度。
  政府宣稱擁有民主制度
  政府並不宣稱擁有民主制度(民主指數亦低於2.0)
在20世紀裡接連出現了數波的「民主化浪潮」,許多都是因為戰爭、革命、去殖民化和經濟情況產生的。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及奧斯曼帝國奧匈帝國的瓦解使歐洲產生了許多新的民族國家,其中大多數都採用了名義上的民主制度。法西斯運動的崛起,納粹德國、義大利的墨索里尼西班牙弗朗西斯科·佛朗哥、和葡萄牙薩拉查等政權的出現,都大為限制了1930年代的民主發展,使1930年代被稱為「獨裁者的年代」。其中納粹黨首希特勒1933年經由民主選舉勝出獲得德國總理職位,然後轉為獨裁統治。而大多數殖民地國家的狀況則依然未受影響。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果則扭轉了西歐的這種趨勢。在同盟國佔領下的德國和日本成功的進行民主化,成為後來政權改革的理論模型。大多數東歐國家則成為非民主的蘇聯衛星國。二戰之後也產生了去殖民化的浪潮,而那些新獨立的國家大多也採取了名義上的民主制度。
在二戰後,大多數西方民主國家都採取了自由市場經濟,並發展出福利國家制度—反應出其選民和政黨的一般共識。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西方國家和共產國家都有相當高的經濟成長。到了1960年代,絕大多數民族國家在名義上都採納了民主制度,不過世界上大多數人口所生活的國家依然都只有不實的選舉制度,民主制度也沒有徹底實行(尤其是在共產國家和前殖民地國家)。
在接下來的民主化浪潮中,則使許多國家出現了真正的自由民主制。南美洲的一些軍事獨裁國家在1970年代後期和1980初期轉變為民主制度。東亞和南亞的許多國家也在1980年代後期陸續民主化。在蘇聯和其他東歐共產國家,1980年代的經濟停滯和對於共產統治壓迫的憤怒導致了蘇聯的徹底瓦解,也促成冷戰的結束,這些國家也都展開民主化和自由化的進程。在這些新的民主國家之中,在文化上和經濟上接近西歐的國家(如波蘭)往往改革較為成功,現在有的國家已經成為了歐盟的新成員。民主化浪潮也在1990年代散佈至一些非洲國家,最突出的是南非
目前自由民主制的國家數量是有史以來的最高點,而且仍繼續增長。因此,許多人推測這波潮流會一直持續下去,直到自由民主製成為人類社會的普遍標準為止。這種預言成為法蘭西斯·福山的「歷史終點」(End of History)的理論核心。

民主的主要理論[編輯]

民主的概念[編輯]

投票是民主過程中的重要部份
在政治理論家之間一直有許多不同的可實施民主概念,這些概念差異也經常是爭論的話題。
其中一種理論是由約瑟夫·熊彼特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一書裡所提出[6],他認為民主制度只不過是一種由人們定期選出政治領導進行統治的制度。依據這種概念,一般的公民沒有能力、也不應該進行「統治」,因為在大多數議題上這些平民都沒有明確的概念、而且也不夠聰明。
第二種理論是稱為民主的集合概念。宣稱政府所頒布的法案和政策應該接近於中間派選民的觀點—使其左派和右派都能得到一半的權利。這種理論是由安東尼·唐斯(Anthony Downs)在1957年所提出的。
第三種理論是以上提及的代議政制。而第四種理論則是被稱為審議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制度,主張公民應該直接的參與立法和決策過程,而不是透過他們的代表,直接民主制的支持者提出許多不同的理由來支持這種制度,政治活動本身便是具有價值的,它將能教育和社會化參與其中的公民,而群眾的參與能夠對掌權的精英進行監督。最重要的是,他們認為除非由公民直接參與立法和決策,否則這便算不上是公民自治的制度。
另一種理論則強調所有公民之間的政治平等。典型的現代民主制度是依賴於多數派的投票者能代表大多數民意的假設上,而非多數派能統治全部人口。這個理論也被用於主張參與政治的義務,例如將投票規定為公民的義務之一,或是限制富有階層的影響力—例如在選戰中的金融限制。
這些民主的理論都是圍繞於一個民主制度應該變成怎樣的問題上。另一種相當不同的理論則被稱為公共選擇理論(Public choice theory),主張民主所發揮的功能是讓創造它的團體和個人能在制度裡扮演其「角色」,這種理論認為佔據這些職位並運行這些功能的人都是出於其私利的。這種理論是由經濟學家所創造,有時候也被稱為經濟學的民主理論。公共選擇學派的阿羅不可能定理便指出由於排序制投票制度的先天缺陷,透過民主制度產生的集體決策不可能反應出完整的「集體偏好」。一些公共選擇學派的學者也因此認為應該以共和立憲制取代民主立憲制,才能更有效保障少數派的權利[7]
還有一種民主理論則是根基於多數決的基礎上,認為多數決最能符合功利的目的。這種理論認為如此一來大多數的人口都能滿足現行的政府統治。而缺點則是少數派將生活在多數派的統治下,這有時也被稱為多數人暴政暴民政治。如果多數派沒有受到憲法和法律制度的限制,也可能會造成很大一部分的人口遭到邊緣化。

民主與共和[編輯]

「民主」一詞的定義自從古希臘到現在一直都變動不定。在當代的用法上,「民主」一詞指的是由人民選出的政府—無論是直接民主制還是代議民主制。
在憲法的理論和歷史的用法上,尤其是在美國革命的開國理論上,「民主」一詞僅只用於描述直接民主制,而共和則被用以描述代議民主制。不過在現代,只有一部分的美國保守主義者和自由意志主義者才會堅持使用「民主」一詞來指稱直接民主制。
美國開國先驅們在起草美國憲法時,特別注重於避免那些他們認為是多數統治的危險架構,以免危及到個人的自由。舉例而言,詹姆斯·麥迪遜聯邦黨人文集第10號文裡主張共和國的憲法應該高於民主,以保護個人免受多數人的侵犯[8]。不過,憲法的起草人們也謹慎地在憲法和權利法案的範圍內,創建了民主的制度和開放社會的改革。他們保持了那些他們認為是民主裡最良好的成分,但以憲法裡對於個人自由的保護加以抗衡,依照這套憲法產生的聯邦政府架構成為了今天人們所稱的憲法共和國。
不過,現代對於「共和」一詞的定義指的則是所有由選舉選出國家元首、並且有一定任期限制的國家,而與之相對照的則是大多數當代的世襲君主制國家—亦即採取代議制民主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

民主與憲政[編輯]

更多資料:憲政
憲政的要素分權制衡(本圖示意的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半總統制制衡機制)即總統-國會-內閣互相牽制防止集權
民主與憲政並非一致,民主是一種形式,而憲政則是一種制度;憲政的核心價值在於個人自由,而民主則著重於政權歸屬。憲政的精髓是「有限政府」,即政府應當受到約束,以避免侵犯民權;這並不涉及政府是否經過民主程序產生,例如17世紀立憲時期的英國。只有民主而沒有憲政,則民主往往淪為「多數暴政」或民眾被少數人引導操縱。憲政的存在,在制度層面上最大程度減少民主的無序性和盲目性,並保護少數群體的人權,使得民主不被扭曲。
憲政國家各有自己的特色,但最為明顯和共同的特徵是軍隊國家化司法獨立分權制衡

俄國的主權民主[編輯]

俄羅斯聯邦(俄國)的民主區分於西方的民主,被稱之為主權民主。 他保留了國內主要的民主架構,但是給其增添了愛國主義、強國主義和民族主義的新內容。「主權民主」是一種政治制度,在這種制度下民主程序和準則服從於加強大國主義和國家體制的準則。

民主國家[編輯]

雖然對於民主在定義上的合法性和應用性尺度仍然有許多哲學性的爭論,但以下所列出的是一些普遍認為民主國家應該具備的最小需求:
  • 由「人民」以某種集體的步驟達成政治決策。非屬於其成員的人則不會參與。在現代民主制度裡成為人民成員的資格是成年的國民,而成年人的公民權通常即等於人民成員的資格。
  • 擁有供人民居住和進行決策的「土地」。在現代民主制度裡,土地指的是民族國家,由於它與國家的母國一致,人民和民主的過程也因此能保持一致。也因此民主國家的殖民地如果是由母國所治理,則不能被稱為民主制度:因為其人民與土地並不一致。
  • 有著一種決策的過程,這種過程要不是透過公民投票直接的由人民決定,便是間接的由人民選出的國會決定。
  • 這種過程被人民視為具有合法性,政治合法性代表的是人們接受國家決策的程度,具有合法性的過程產生的結果才會被人民所接受。
  • 在假設擁有足夠支持者的情況下,這種過程能夠「有效的」改變政府的現狀。虛假的作戲選舉、事先安排好選舉結果的選舉都不是民主制度。
  • 在民族國家的情況下,國家必須擁有主權:如果有其他更高層的權威能否定民主選舉產生的結果,那麼民主選舉是毫無意義的。
  • 民主投票有普及、平等、直接、不記名四原則。

反對者[編輯]

無政府主義反對包括民主在內的國家概念,認為這些註定是腐敗和具有強制性的。舉例而言,無政府主義者亞歷山大·貝克曼(Alexander Berkman)在針對他的審判法庭上便拒絕承認賓夕法尼亞州的合法性。許多無政府共產主義者和無政府工團主義者傾向於支持一種沒有等級制度和強迫制度的直接民主制。不過,無政府主義者之間對此也存在爭論。
一些無政府個人主義者反對某些或甚至是全部的民主形式,班傑明·塔克(Benjamin Tucker)說:「統治是邪惡的,換成多數統治也不會好到哪裡去……投票是什麼?或多或少它只不是一張代表了刺刀、警棍、和子彈的紙罷了。」[9]皮埃爾-約瑟夫·普魯東(Pierre-Joseph Proudhon)則說:「民主只不過是多數人暴政罷了,是所有暴政裡面最可惡的,因為它不是根基於信仰的權威上、不是根基於種族的出身上、也不是根基於天份和財富的價值上。它只不過是根基於一些假冒人民之名躲藏在幕後的人上。」[10]
除了無政府主義之外,君主獨裁主義和極權主義也反對民主。極權主義政權主張並且實行對整個社會的中央集權控制,以達成理想中繁榮和穩定的目標,極權主義通常宣稱其國家和人民正受到其他威脅(如「外國勢力」),以替獨裁政權辯護。極權主義國家的宣傳機器通常宣稱民主是軟弱而無法達成大成就的,只有非凡的領導人才能帶來他們必要的紀律。他們通常認為自由民主制由於權利制衡導致行政與立法效率低下,常常需要很長時間的爭論與聽證,無法與中央集權制度效率相比。
塔利班等信奉伊斯蘭原教旨主義的組織則拒絕民主,認為民主是聽命於人,而不是聽命於。並且否認憲法對國家的重要性,認為古蘭經才是真正治理國家的憲法。

國家層次之外的民主[編輯]


許多
非政府組織以投票方式決定政策和領導人民主除了用作統治國家的制度之外,民主的投票和代表制度也用於管理其他許多不同的共同體和組織,包括以下所述及的:
  • 基督教修道院通常以投票方式來選出院長
  • 在商業上,公司通常以投票方式選出董事會,選票的份量則是根基於每個股東所擁有的股份
  • 工會通常以選舉方式選出他們的領導人
  • 合作社通常給予每個人(一個勞工或消費者)一張選票

參考文獻

民主(Democracy,或譯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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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英語Democracy,或譯民主制民主主義,舊譯德謨克拉西德先生)從其字面上來看,代表著由人民統治,即「人(全)民做主」。至於民主的統治方法、以及其「人民」的構成範圍則有許多不同的定義,現在一般是由多數進行統治。民主通常被人與寡頭政治獨裁政治相比較,在這兩種制度下政治權力高度集中於少數,而沒有如民主政治由人民控制。民主一詞經常被使用於描述國家的政治,民主的原則也適用於其他有著統治行為存在的領域。

概論[編輯]

民主(英語Democracy)的字源來自古希臘語δημοκρατία(dēmokratía),意為由人民統治;這個字由古希臘語δῆμος(dêmos,人民),以及古希臘語κράτος(kratos,權力或統治),所組成。這個字被用來形容西元前五世紀,希臘城邦中的一種政治制度,以雅典為代表。它將統治權力交給城邦中的多數人,與少數人進行的精英統治古希臘語ἀριστοκρατία),例如君主政體獨裁統治貴族政體寡頭統治等,相對。

民主的形式[編輯]

直接民主,又稱為純粹民主[1][2][3],是一種人們直接投票決定政府政策的制度,例如決定是否接受或廢除某種法案。之所以稱為直接是因為決策的權力直接由人們所行使,而不經過任何媒介或代表。在歷史上,這種形式的政府相當少見,因為在實踐上要將人們全部聚集起來投票相當困難,所花費的成本和時間都非常高昂。所有直接民主都屬於較小型的共同體,例如城邦。最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的雅典民主
代議民主則是較常被採用的制度,之所以稱為代議制是因為人們並非直接投票決定政府政策,而是選出民意代表來參與政府實體或議會。民意代表可能是由全體選民選出(如比例代表制)或代表特定的區域(通常是依據地理劃分的選舉區),一些制度則混合了這兩種方式。許多代議民主制也結合了一些直接民主的成分,例如公民投票
許多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也聲稱擁有民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馬克思列寧主義者認為民主應是由無產階級人民群眾的民主和對敵人的專政的統一,即「無產階級專政」,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治體制。
在今天,民主通常用以稱呼代議民主制的其中一種形式—自由民主制,在自由民主制裡被選出的民意代表、以及多數人的民意在行使決策權力時必須受到法治的限制,通常是用一套憲法加以管制,以強調對於個人和少數派自由權利的保護。這種形式的政府在近年來越來越常見,目前世界上將近一半的人口都生活在自由民主制政權之下[4]
相反的,非自由民主制則用以形容那些「有民主」、卻沒有保障自由的制度。這在許多後蘇聯的國家相當常見,不過這種現象並非最近才出現的。

民主指數[編輯]

2008年經濟學人》透過60條問題,對世界167個國家及地區現時的民主狀態進行調查,並以0至10分的民主指數(Democracy Index)表示各國現時的民主狀況。下表列出首20名:
民主排名國家所在洲民主指數政體
1 瑞典歐洲9.88議會民主制
2 挪威歐洲9.68議會民主制
3 冰島歐洲9.65議會共和制
4 荷蘭歐洲9.53議會民主制
5 丹麥歐洲9.52議會民主制
6 芬蘭歐洲9.25半總統制
7 紐西蘭大洋洲9.19議會民主制
8 瑞士歐洲9.15議會共和制
9 盧森堡歐洲9.10議會民主制
10 澳洲大洋洲9.09議會民主制
11 加拿大北美洲9.07議會民主制
12 愛爾蘭共和國歐洲9.01議會共和制
13 德國歐洲8.82議會共和制
14 奧地利歐洲8.49議會共和制
15 西班牙歐洲8.45議會民主制
16 馬爾他歐洲8.39議會民主制
17 日本亞洲8.25議會民主制
18 美國北美洲8.22總統制
19 捷克歐洲8.19議會民主制
20 比利時歐洲8.16議會民主制

2008年經濟學人的民主指數圖,指數愈高愈淺色,表示國家愈民主。首5位均是實行議會制的歐洲國家,其中瑞典指數最高,達9.88。黑色是明顯的獨裁國家,包括14個非洲國家、8個中東國家、3個中亞國家、3個東南亞國家、1個東亞國家北韓。其中北韓指數最低,僅0.86。

與議會制的關係[編輯]

從以上經濟學人於2008年發表的數據顯示,不論是共和制還是君主立憲制的國家,現時最民主的國家絕大部份都實行議會制(Parliamentary system)。實行總統制的美國,民主指數的排名只得18,名次甚至比近年由自民黨一黨獨大的日本還低。
另外,民主指數低於2.00的獨裁國家中,沒有一個實行議會制,但卻有不少實行總統制,包括中非共和國烏茲別克乍德等等。

民主的歷史[編輯]

由於民主有著許多不同的概念和定義,因此民主的歷史也相當複雜,民主一詞所代表的制度也相當廣泛。
雅典民主是最早期而又最知名的民主制度,民主一詞也是在前五世紀於古希臘出現的。在這段時間之前的記載都斷斷續續的,不過希俄斯島(Chios)的記載顯示島上在公元前575-550年之間就出現了公民的議會和大會。投票的權利逐漸擴展,從原本的一小群地主貴族擴展至所有受過義務軍事訓練的公民,公民的年齡限制通常是20歲以上。而婦女、奴隸、和外籍人士則無法擁有公民權,使得全雅典只有10分之1或更少的人口才有資格投票。所有雅典公民都有資格投票決定創立法律、向某個國家開戰,同時所有公民都可以在大會上演講。這種形式的政府被稱為直接民主制。雅典城邦在前323年遭到馬其頓的擊敗,民主制度隨之被徹底廢除。
代議制的民主可以說是從羅馬共和國時期的元老院展開的。在中世紀時期也有幾種不同的民主形式出現,從近乎寡頭政治的制度到試圖實行完全民主的制度都有。包括了冰島的國會(Althing)、中世紀義大利的城邦、中世紀愛爾蘭的大會制度(Tuath)、斯拉夫國家的人民議會制度(Veche)、以及斯堪的納維亞國家的議會制度。除此之外,一些人認為印度的十六王國(महाजनपद, 前500年左右)和北美的易洛魁聯盟(約西元前2世紀一直至現在)也都擁有民主的原則或成分。
英國是在中世紀裡第一個邁向徹底民主制度的國家,也是世界現存的最早實行民主制度的國家。大憲章限定了國王的權力,替民主紮下根基。英格蘭1265年產生第一屆民選國會,原本只有少數比率的人口才能投票,同時選舉制度也有許多弊病如腐敗選區(Rotten borough)的存在。召集或解散國會與否則是全憑國王的意願(通常是當國王或女王需要資金時才會召集)。在1688年光榮革命後,現在英國境內的英格蘭和蘇格蘭同時成為了君主立憲制的國家,並在1707年正式完成合併。英國國會從此定期的召開,不過仍然會受君主權力的影響。在這段時期輝格黨和托利黨互相競爭的兩黨制度也開始發展。隨著時代進展,國會在決策和立法上的權力也逐漸增加,到了維多利亞女王的時期,君主已經變成有名無實的領袖了。
美國可以被視為是第一個自由民主制的國家[5],有著較為寬鬆的選舉權限制(雖然最初仍有針對財產和性別的限制、以及奴隸的存在)美國憲法也保障了人民的權利和自由。
在幾年之後,法國大革命發布了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也出現了由男性選出的國民大會,不過僅只維持了短暫的時間。
在19世紀晚期之前,自由民主制的國家並不多,而且維持的時間大多相當短暫。許多國家和地區都自稱首先實行了普遍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