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的民主化浪潮[編輯]
在20世紀裡接連出現了數波的「民主化浪潮」,許多都是因為戰爭、革命、去殖民化和經濟情況產生的。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及奧斯曼帝國和奧匈帝國的瓦解使歐洲產生了許多新的民族國家,其中大多數都採用了名義上的民主制度。法西斯運動的崛起,納粹德國、義大利的墨索里尼、西班牙的弗朗西斯科·佛朗哥、和葡萄牙的薩拉查等政權的出現,都大為限制了1930年代的民主發展,使1930年代被稱為「獨裁者的年代」。其中納粹黨首希特勒1933年經由民主選舉勝出獲得德國總理職位,然後轉為獨裁統治。而大多數殖民地國家的狀況則依然未受影響。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果則扭轉了西歐的這種趨勢。在同盟國佔領下的德國和日本成功的進行民主化,成為後來政權改革的理論模型。大多數東歐國家則成為非民主的蘇聯衛星國。二戰之後也產生了去殖民化的浪潮,而那些新獨立的國家大多也採取了名義上的民主制度。
在二戰後,大多數西方民主國家都採取了自由市場經濟,並發展出福利國家制度—反應出其選民和政黨的一般共識。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西方國家和共產國家都有相當高的經濟成長。到了1960年代,絕大多數民族國家在名義上都採納了民主制度,不過世界上大多數人口所生活的國家依然都只有不實的選舉制度,民主制度也沒有徹底實行(尤其是在共產國家和前殖民地國家)。
在接下來的民主化浪潮中,則使許多國家出現了真正的自由民主制。南美洲的一些軍事獨裁國家在1970年代後期和1980初期轉變為民主制度。東亞和南亞的許多國家也在1980年代後期陸續民主化。在蘇聯和其他東歐共產國家,1980年代的經濟停滯和對於共產統治壓迫的憤怒導致了蘇聯的徹底瓦解,也促成冷戰的結束,這些國家也都展開民主化和自由化的進程。在這些新的民主國家之中,在文化上和經濟上接近西歐的國家(如波蘭)往往改革較為成功,現在有的國家已經成為了歐盟的新成員。民主化浪潮也在1990年代散佈至一些非洲國家,最突出的是南非。
目前自由民主制的國家數量是有史以來的最高點,而且仍繼續增長。因此,許多人推測這波潮流會一直持續下去,直到自由民主製成為人類社會的普遍標準為止。這種預言成為法蘭西斯·福山的「歷史終點」(End of History)的理論核心。
民主的主要理論[編輯]
民主的概念[編輯]
在政治理論家之間一直有許多不同的可實施民主概念,這些概念差異也經常是爭論的話題。
其中一種理論是由約瑟夫·熊彼特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一書裡所提出[6],他認為民主制度只不過是一種由人們定期選出政治領導進行統治的制度。依據這種概念,一般的公民沒有能力、也不應該進行「統治」,因為在大多數議題上這些平民都沒有明確的概念、而且也不夠聰明。
第二種理論是稱為民主的集合概念。宣稱政府所頒布的法案和政策應該接近於中間派選民的觀點—使其左派和右派都能得到一半的權利。這種理論是由安東尼·唐斯(Anthony Downs)在1957年所提出的。
第三種理論是以上提及的代議政制。而第四種理論則是被稱為審議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制度,主張公民應該直接的參與立法和決策過程,而不是透過他們的代表,直接民主制的支持者提出許多不同的理由來支持這種制度,政治活動本身便是具有價值的,它將能教育和社會化參與其中的公民,而群眾的參與能夠對掌權的精英進行監督。最重要的是,他們認為除非由公民直接參與立法和決策,否則這便算不上是公民自治的制度。
另一種理論則強調所有公民之間的政治平等。典型的現代民主制度是依賴於多數派的投票者能代表大多數民意的假設上,而非多數派能統治全部人口。這個理論也被用於主張參與政治的義務,例如將投票規定為公民的義務之一,或是限制富有階層的影響力—例如在選戰中的金融限制。
這些民主的理論都是圍繞於一個民主制度應該變成怎樣的問題上。另一種相當不同的理論則被稱為公共選擇理論(Public choice theory),主張民主所發揮的功能是讓創造它的團體和個人能在制度裡扮演其「角色」,這種理論認為佔據這些職位並運行這些功能的人都是出於其私利的。這種理論是由經濟學家所創造,有時候也被稱為經濟學的民主理論。公共選擇學派的阿羅不可能定理便指出由於排序制投票制度的先天缺陷,透過民主制度產生的集體決策不可能反應出完整的「集體偏好」。一些公共選擇學派的學者也因此認為應該以共和立憲制取代民主立憲制,才能更有效保障少數派的權利[7]。
還有一種民主理論則是根基於多數決的基礎上,認為多數決最能符合功利的目的。這種理論認為如此一來大多數的人口都能滿足現行的政府統治。而缺點則是少數派將生活在多數派的統治下,這有時也被稱為多數人暴政或暴民政治。如果多數派沒有受到憲法和法律制度的限制,也可能會造成很大一部分的人口遭到邊緣化。
民主與共和[編輯]
「民主」一詞的定義自從古希臘到現在一直都變動不定。在當代的用法上,「民主」一詞指的是由人民選出的政府—無論是直接民主制還是代議民主制。
在憲法的理論和歷史的用法上,尤其是在美國革命的開國理論上,「民主」一詞僅只用於描述直接民主制,而共和則被用以描述代議民主制。不過在現代,只有一部分的美國保守主義者和自由意志主義者才會堅持使用「民主」一詞來指稱直接民主制。
美國開國先驅們在起草美國憲法時,特別注重於避免那些他們認為是多數統治的危險架構,以免危及到個人的自由。舉例而言,詹姆斯·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10號文裡主張共和國的憲法應該高於民主,以保護個人免受多數人的侵犯[8]。不過,憲法的起草人們也謹慎地在憲法和權利法案的範圍內,創建了民主的制度和開放社會的改革。他們保持了那些他們認為是民主裡最良好的成分,但以憲法裡對於個人自由的保護加以抗衡,依照這套憲法產生的聯邦政府架構成為了今天人們所稱的憲法共和國。
民主與憲政[編輯]
民主與憲政並非一致,民主是一種形式,而憲政則是一種制度;憲政的核心價值在於個人自由,而民主則著重於政權歸屬。憲政的精髓是「有限政府」,即政府應當受到約束,以避免侵犯民權;這並不涉及政府是否經過民主程序產生,例如17世紀立憲時期的英國。只有民主而沒有憲政,則民主往往淪為「多數暴政」或民眾被少數人引導操縱。憲政的存在,在制度層面上最大程度減少民主的無序性和盲目性,並保護少數群體的人權,使得民主不被扭曲。
俄國的主權民主[編輯]
俄羅斯聯邦(俄國)的民主區分於西方的民主,被稱之為主權民主。 他保留了國內主要的民主架構,但是給其增添了愛國主義、強國主義和民族主義的新內容。「主權民主」是一種政治制度,在這種制度下民主程序和準則服從於加強大國主義和國家體制的準則。
民主國家[編輯]
雖然對於民主在定義上的合法性和應用性尺度仍然有許多哲學性的爭論,但以下所列出的是一些普遍認為民主國家應該具備的最小需求:
- 由「人民」以某種集體的步驟達成政治決策。非屬於其成員的人則不會參與。在現代民主制度裡成為人民成員的資格是成年的國民,而成年人的公民權通常即等於人民成員的資格。
- 擁有供人民居住和進行決策的「土地」。在現代民主制度裡,土地指的是民族國家,由於它與國家的母國一致,人民和民主的過程也因此能保持一致。也因此民主國家的殖民地如果是由母國所治理,則不能被稱為民主制度:因為其人民與土地並不一致。
- 有著一種決策的過程,這種過程要不是透過公民投票直接的由人民決定,便是間接的由人民選出的國會決定。
- 這種過程被人民視為具有合法性,政治合法性代表的是人們接受國家決策的程度,具有合法性的過程產生的結果才會被人民所接受。
- 在假設擁有足夠支持者的情況下,這種過程能夠「有效的」改變政府的現狀。虛假的作戲選舉、事先安排好選舉結果的選舉都不是民主制度。
- 在民族國家的情況下,國家必須擁有主權:如果有其他更高層的權威能否定民主選舉產生的結果,那麼民主選舉是毫無意義的。
- 民主投票有普及、平等、直接、不記名四原則。
反對者[編輯]
無政府主義反對包括民主在內的國家概念,認為這些註定是腐敗和具有強制性的。舉例而言,無政府主義者亞歷山大·貝克曼(Alexander Berkman)在針對他的審判法庭上便拒絕承認賓夕法尼亞州的合法性。許多無政府共產主義者和無政府工團主義者傾向於支持一種沒有等級制度和強迫制度的直接民主制。不過,無政府主義者之間對此也存在爭論。
一些無政府個人主義者反對某些或甚至是全部的民主形式,班傑明·塔克(Benjamin Tucker)說:「統治是邪惡的,換成多數統治也不會好到哪裡去……投票是什麼?或多或少它只不是一張代表了刺刀、警棍、和子彈的紙罷了。」[9]皮埃爾-約瑟夫·普魯東(Pierre-Joseph Proudhon)則說:「民主只不過是多數人暴政罷了,是所有暴政裡面最可惡的,因為它不是根基於信仰的權威上、不是根基於種族的出身上、也不是根基於天份和財富的價值上。它只不過是根基於一些假冒人民之名躲藏在幕後的人上。」[10]
除了無政府主義之外,君主獨裁主義和極權主義也反對民主。極權主義政權主張並且實行對整個社會的中央集權控制,以達成理想中繁榮和穩定的目標,極權主義通常宣稱其國家和人民正受到其他威脅(如「外國勢力」),以替獨裁政權辯護。極權主義國家的宣傳機器通常宣稱民主是軟弱而無法達成大成就的,只有非凡的領導人才能帶來他們必要的紀律。他們通常認為自由民主制由於權利制衡導致行政與立法效率低下,常常需要很長時間的爭論與聽證,無法與中央集權制度效率相比。
國家層次之外的民主[編輯]
- 基督教修道院通常以投票方式來選出院長
- 在商業上,公司通常以投票方式選出董事會,選票的份量則是根基於每個股東所擁有的股份
- 工會通常以選舉方式選出他們的領導人
- 合作社通常給予每個人(一個勞工或消費者)一張選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