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7日 星期五

論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 二



  近年來,不僅在美國,而且在世界上其他很多地方,不服從民事或刑事的法律,成爲一種群衆性的現象。對既有權威——無論宗教的還是世俗的,社會的還是政治的——的反抗,蔓延全球,或許有一天會被視爲是近十年來最突出的事件。確實,“法律看似喪失了威力。32”從外部的和歷史的角度來觀察,現存政府和法律體系的內部動蕩與脆弱不堪,簡直到了無法想象的地步,不會再有比這更清楚的表現、更明顯的徵兆了。如果讓歷史告訴我們關於革命爆發的原因——儘管不充分,但遠遠多於社會科學理論所揭示的——那就是,政治體制的崩潰先於革命的爆發,這種崩潰最鮮明的徵兆,是政府權威的日益削弱,而這種削弱正是由於政府沒有能力正常運轉引起的,以上種種,便引發了公民對政府合法性的懷疑。這便是馬克思所稱的“革命環境”,當然,這種“革命環境”並不總是發展爲革命。
  在這裏,美國司法體系所面臨的重大威脅就是一個適當的例子。如果人們沒有意識到,多年以來,執法部門已無力管束毒品交易、攔路搶劫和深夜竊盜,而只是對“不服從的蔓延”33感到痛心,這是不合情理的。鑒於刑事犯終身逍遙法外的幾率超過百分之九十,而且只有百分之一的刑事犯會被送進監牢,我們有充分的理由感到驚訝,這種縱容犯罪的罪過絲毫不遜於犯罪。(1967關於法律實施和司法行政的總統委員會”的報告中說,“一半以上的犯罪沒有報告警署”,而“其中遭到逮捕的不到四分之一。這中間又有將近一半的案件被駁回起訴。”)34我們好象是在從事一項全國性的試驗,試圖發現在一個特定社會中,實際上存在多少潛在的罪犯,即,有多少僅僅因爲懼怕法律的威懾力而沒有犯罪的人。有人認爲,所有的犯罪衝動都是偏離常軌,是那些精神不健全的人們在疾病的壓迫下産生的衝動,而上述結果對持這種觀點的人來說,並不是那麽令人振奮的。一條簡單而令人震驚的真理是,在法律和社會的縱容下,人們會幹出最惡劣的暴行,而這些,是他們在正常環境下或許能夠想象但決不可能動手實行的。35
  在現代社會中,無論是潛在的違法者(即那些非職業性的、無組織的罪犯)還是守法的公民,都無須專門研究,就可以得知,犯罪行爲或許——也就是說,可以預見到——不會産生任何法律後果。我們悲憤的看到,有組織的犯罪還沒有非職業性的暴徒可怕,後者從偶然的際遇中獲益,他們完全“不在乎懲罰”。 公衆對美國司法程式的信任”所進行的研究,36既沒有改變也沒有消除這種狀況。我們要面對的不是司法程式,而是一個簡單的事實——犯罪行爲往往不帶來任何法律後果,司法程式並不緊隨其後。另一方面,人們會問,如果警察的能力恢復到一個合理的水平,百分之六十到七十的罪犯都遭到逮捕或受到公正的起訴,從而消滅這些罪行,那麽,又會發生什麽情況呢?無疑,這將意味著,已經不堪重負的法院會崩潰,而嚴重超載的監獄系統則面臨更可怕的後果。現實條件下令人震驚的不只是警察無能本身,而且,試圖從根本上挽救這種狀況的舉動,反而會給司法系統中其他同樣重要的部門帶來災難性的後果。
  政府對這一問題的反應,以及對公用事業(public services)系統崩潰的反應,都是研究委員會研究的成果。近年來這些委員會以不可思議的速度激增,或許使美國成爲了世界上最具有研究氛圍的國家。無疑,當這些委員會花費了大量時間和金錢,得出“越窮就越有可能營養不良”這一結論(這條至理名言甚至登在《紐約時報》的“每日箴言(Quotation of the Day欄目中)37之後,他們也開始給出一些合理的勸告。但這些成果很少被遵照奉行,往往又讓位于新的專家小組得出的結論。這些委員會的共同之處在於竭力發掘問題之所以如此的“深層原因”——尤其象暴力問題,而從定義來看,因爲“深層”原因總是隱而不顯的,所以這些研究小組得出的最終結論往往不過是一些假想和未經證明的論斷。唯一的後果是,研究取代了行動,“深層原因”壓倒了表面原因,而後者常常是如此的簡單,以致於沒法引起哪位“嚴肅”而“博學”的人的注意。確實,僅僅找到補救顯在缺陷的措施並不能確保問題的解決,但無視這一點又意味著甚至無法適當地界定問題之所在。38研究變成了金蟬脫殼,這當然無助於挽回已遭到削弱的科學的聲譽。
  因爲不服從和違抗權威是我們時代一個如此普遍的標誌,所以,很容易把公民不服從僅僅視爲其中一種特別方式。在法學家看來,公民不服從者對法律的破壞,並不遜於刑事不服從者;可以理解,人們,尤其是那些律師們,會懷疑公民不服從(正因爲它是公開進行的)是各種刑事犯罪的根源,39儘管所有的證據和論調都相反,因爲 “證明公民不服從行爲……導致……犯罪傾向”的證據豈止是不“充分”,簡直是全然不存在。40雖然激進運動,當然包括革命,確實會誘發犯罪因素,但將二者同日而語既不正當也不明智;犯罪對於政治運動,就象對於社會全體那樣危險。而且,公民不服從被視爲法律權威嚴重喪失的徵兆(儘管它很難被當作權威喪失的原因),而刑事不服從則是警察能力和權威受到嚴重削弱的必然後果。通過羅夏測驗或情報局來調查“犯罪心理”的建議,聽起來似乎陰險,實際上還是一種巧妙的遁詞。心理是人性中最難以把握的,頻頻出現的對犯罪心理的精巧假設,掩蓋了一個鐵定的事實,即沒有人能夠完全控制自己的身體,就象用警察具有“潛在的消極態度”這一假定來掩蓋他們在消滅犯罪問題上公開的消極記錄。41
  當爲數衆多的公民都相信,正常的變革渠道已不起作用,冤屈將無法上達視聽、蒙恩洗雪時,或是相反,當政府試圖改變或著手從事變革,或是保留那些其合法性和合憲性遭到嚴重質疑的行爲方式時,就會發生公民不服從。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不宣而戰長達七年的越南戰爭;幕後機構對公共事務越來越明顯的影響;對由第一修正案所保證的自由的公開或潛在的威脅;剝奪參議院憲法權力的嘗試,以及總統公然無視憲法入侵柬埔寨,而開戰是明確需要由國會批准的,更不用提副總統那不懷好意(ominous)的說法:反抗者和持異議者是“我們能夠從社會中隔離出去的……‘饕餮家’……和‘寄生蟲’,就象我們從桶裏扔出去的爛蘋果一樣,對此不必有絲毫的惋惜。”這一比方不僅向美國法律提出了挑戰,而且直指一切法律秩序。42換言之,公民不服從既可以用來實現必要的和衆望所歸的變革,以及對現狀(status quo)的這種維護或恢復——確保由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權利,又可以使政府中的權力恢復均衡,這種均衡受到行政部門和極度膨脹的聯邦權力(以損害各州權利爲代價)的威脅。無論哪種情況,都不能把公民不服從與刑事不服從相提並論。
  在逃避公衆目光的刑事犯罪和理解法律、公開反抗的公民不服從之間,幾無相似之處。一種是在公衆面前公然違反法律,一種是私下行爲,兩者間的區別是如此明顯,除非抱有成見或惡意,否則無法忽略。現在,這一點已經被所有嚴肅地討論這一問題的作者所承認,而且,很明顯,對於所有試圖主張公民不服從與法律和美國政治體制具有相容性的人來說,承認這一區別成爲基本前提。而且,一個普通違法者即使屬於某個犯罪組織,也只爲個人利益行事;他決不會受制于其他成員的一致同意,而只會屈服於執法部門的暴力。而公民不服從者雖然常常和多數人意見相反,卻是以群體的名義、爲群體的利益行事;他違抗法律和既有權威是出於根本的分歧,而不是因爲他個人想搞出一個例外,幹成一件壞事。如果他所從屬的那個群體人數衆多、地位很高,人們容易把他劃爲約翰·卡爾霍恩(John C.Calhoun)所說的“意見一致的大多數”——即,都持反對意見的那一部分人——中的一員,。不幸的是,這個詞被奴隸制的擁護者和種族主義者們的論調玷污了,而且,在《政府研究》中,這個詞只指感覺自己受到“支配性多數”威脅的少數者的利益,而非他們的意見或說服。無論如何,關鍵在於,我們這兒談的是有組織的少數,不僅在數量上,而且在意見的分量上,他們都是如此的重要,以致於不能被輕易忽視。卡爾霍恩說的當然很對,他認爲,“共同體各個部分的協調和默許”作爲一個具有全國性意義的重大問題,構成憲政的先決條件。43把不服從的少數人當作造反派或叛國者,與憲法的文字和精神相悖,而憲法的締造者們尤其警惕的是多數人暴政的危險。
  公民不服從者用來說服他人和揭示問題(the dramatization of issues)的一切手段中,只有一種可以證明稱他們爲“造反者”殊無不當,那就是暴力。因此,公民不服從第二個必要特徵就是非暴力,這是被廣泛接受的,所以,“公民不服從不是革命……它接受既有的權威框架和法律體系的普遍合法性,而這是革命所反對的。”44這第二種區別,乍一看振振有辭,結果卻比公民不服從與刑事不服從之間的區分更難站得住腳。不服從和革命都有“改變世界”的願望,而且它所希望實現的變革實際上是很激烈的,例如,在這種討論中常常被引作非暴力之偉大榜樣的甘地。(甘地接受英國統治印度時期的“既有權威框架”嗎?他尊重殖民地“法律體系的普遍合法性”嗎?)
   “世事無常住,萬物皆流”,45今天如果重述洛克三百年前寫下的這句話,聽起來就像是對這個世紀的一種不經意的描述。它仍然提醒我們,變革不是現代才有的現象,而是人們居住和創建的這個世界的固有性質,人們一出生,就作爲陌生客和新來者繼承了它(希臘文,年輕人,希臘人曾用此稱呼年輕人),而當他們閱曆增長、通曉諸事,在極少數情況下,按世界發展規律具有了“智慧”時,他們就不得不離開塵世。“智慧的人”在人類事務中扮演著各色各樣、有時是很重要的角色,但問題在於,他們總是一些行將就木的老者。他們在臨死前才獲得的智慧,無法支配這個不斷受到新來者的鹵莽和“愚蠢”襲擊的世界,如果沒有出生和死亡的聯繫(這一聯繫保證變革的發生,使智慧不能統治世界),人類可能早就在不可忍受的厭倦中滅亡了。
  變化是不斷發生的,是人類生存狀況中所固有的,但變革的迅速性卻並非如此。各個國家、各個世紀的情況大不一樣。如果比較上下兩代,會發現世事變遷得如此緩慢,它爲來者、生者和逝者提供了一片安穩的棲息之所。或許,成千上萬年都是如此,包括近代早期,當變革的觀念首次以進步的名義,爲了自身的利益而出現時。而我們所處的時代或許是第一個使世事變化速度超過了人類自身變化速度的時代。(代際跨度的不斷縮小是這種轉變的一個令人憂慮的徵兆。傳統的標準是一個世紀産生三、四代人,這與父子之間的“自然”代溝相吻合,但現在相差四、五歲就足以造成兩代人的差距。)尤其是在二十世紀這一非同尋常的環境下,變革的迅速性使馬克思關於改造世界的教導聽似多此一舉,很難說,人們對於變革的渴望抹煞了對於穩定性的需求。衆所周知,當革命完成時,最激進的革命者會變成保守派。顯然,人們的變革能力和固守能力都不是無限的,前者受到從古至今歷史發展軌迹的制約——沒有人是從零(ab ovo)開始的,後者則受制于未來的不可預測性。人們對於變革的渴求和對於穩定的需要,永遠是互相制衡的,對激進派和保守派作出區分的現代語詞,指出了一種狀態,在其中,平衡遭到破壞。
  任何一種文明,作爲一種使得人類保持其世代延續性的人工傑作,始終須具有一種穩定的框架,以容納洶湧而至的變革之流。在這些使之保持穩定的因素中,最重要的是管理我們的現世生活和彼此之間日常事務的法律體系,它比習俗、方式、傳統更爲持久。因此,法律在急劇變革時期不可避免的表現爲“一種壓制性的力量,在這個推崇積極行動的世界上,它起著消極的作用。”46這種體系在時間和空間上都千差萬別,但它們有一個共同點——這一點使我們能夠用同一個詞來稱呼差別迥異的羅馬法(the Roman lex)、希臘政制 (希臘文)和希伯來律法——即,它們都是用來保持穩定的(法律還有一個普遍特徵:它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而是受到疆界和種族(如猶太律法)的限制;但這與我們現在的討論無關。在法律不具有穩定性和有限效力的國家裏(例如,在一些國家中,他們的領導人所理解的頻繁變更、普及全球的歷史“法則”和自然“法則”,仍然保持著“合法性”),我們實際上面臨無法而治的狀況,儘管並不是無政府主義,因爲秩序還可以通過強制性組織來維持。無論如何,唯一的後果就是,整個政府機構的刑事化,就象我們在極權政府中看到的那樣。)
  我們這個時代史無前例的變革速度,以及這些變革向法律秩序提出的挑戰(它既由政府發起,如我們所知,也由不服從的公民發起),致使人們現在普遍認爲,這些變革可以通過法律來實現,這不同於早期的觀念 ——“法律訴訟(legal action)(指最高法院判決)影響生活方式”。47在我看來,這兩種觀點都建立在對法律作用之界限的錯誤認識上。確實,一旦變革發生,法律能夠使之穩定化和合法化,但變革自身總是逾越法律的行爲産生的結果。毫無疑問,憲法自身也提供了一個以違法來挑戰法律的准法律途徑,但是,姑且不論這些違法案件是否是不服從行爲,最高法院首先有權選擇就哪些案件作出裁決,而這種選擇不可避免的會受到公衆輿論的影響。麻塞諸塞州最近通過一項議案,要求對越南戰爭的合法性(這是最高法院拒絕裁決的)進行審議,就是一個適當的例子。這一法律行爲(它確實非常有意義)顯然不就是反對徵兵的公民不服從的結果嗎,其目的不就是要將拒服兵役合法化嗎?所有的勞動立法(其中規定了集體交涉權(collective bargaining)、組織權和罷工權)都以近幾十年來持續不斷的對某些法律的暴力不服從爲前提,而這些法律最終被證明已過時。
  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歷史或許爲法律和變革之間的聯繫提供了一個特別具有指導性意義的例子。該修正案的目的是要將內戰的成果以憲法語言表述出來。這種變革不爲南部諸州所承認,結果是,種族平等條款約有一百年之久無法被強制執行。當然,法律無力實行變革的一個更明顯的例子是作爲禁止性條款的第十八條修正案,它因爲無法實行而被撤消。48另一方面,第十四條修正案,最終由最高法院通過法律訴訟加以實施,儘管有人會說,“最高法院顯然有責任處理那些與種族平等相抵觸的州法”49,但一個明顯的事實是,民權運動,就南部諸州法律而言,顯然是一種公民不服從運動,它使得黑人和白人公民的態度都發生了激烈變化,在這種情況下,最高法院才作出這種選擇。不是法律,而是公民不服從,暴露了“美國式的困境”,或許是第一次,它迫使國家不僅承認了奴隸制本身的罪惡,而且承認了買賣奴隸的十惡不赦——“這是所有已知的文明體制中所獨有的”50,這是人類從其先祖那兒與諸多祝福一起繼承下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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