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异良
当美国的第一位黑人总统成为全世界瞩目的焦点时,当人们在经济风浪中仰望他“改变”的旗帜时,让我们来回顾,这个伟大的、人权平等自由之梦的孕育与发大;纪念提出这个梦想,并为之奋斗以至牺牲的马丁.路德.金和他的非暴力抵抗思想;探讨基督信仰对人权平等自由之梦的影响。
“我有一个梦想,有一天,昔日奴隶和奴隶主的後嗣,可以在乔治亚州红色的山峦上,同席而坐,亲如手足。”
“我有一个梦想,有一天,我的四个孩子将生活在一个不是以皮肤的颜色,而是以品格的优劣作为评判标准的国家里。”
40多年前的一天,一位黑人民权领袖,在华盛顿大规模集会的演讲上,用惊心动魄的语言,向全世界表达了他最深沉的梦想。这个人就是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
马丁.路德.金,於1929年1月15日,出生在美国乔治亚州的亚特兰大,他的父亲是教会牧师。1954年,他成为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德克斯特浸信会(Dexter Avenue Baptist Church)牧师。1955年,他获得波士顿大学的神学博士学位,同年领导了抵制蒙哥马利市公共汽车公司的种族隔离制度的运动,成为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领袖。
他三度被捕、三次遇刺。1963年,他领导25万人向华盛顿进军“大游行”,并发表了一篇名叫《我有一个梦想》的著名演说。1964年,他获诺贝尔和平奖。1968年4月,他在田纳西州孟菲斯市遇刺身亡。1986年1月,雷根总统签署法令,规定每年一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一,为马丁.路德.金纪念日。
40多年过去,马丁.路德.金对自由、平等、公义的渴望和追求,仍然激励著所有渴望平等自由的人。而他对自由的认识、对非暴力抵抗思想的捍卫,则更加值得我们去思考。
时代背景
种族歧视也许是美国人心中永远的痛。种族歧视像一个挥之不去的幽灵,在美国这片土地上游荡著。欧洲殖民主义者从非洲掳掠了大批的黑人,贩卖到美洲,放在南部诸州的棉花、甘蔗种植场和矿山当苦工。这些黑人及其後裔,深受白人种族主义者的残酷剥削和虐待。
黑人在美国历史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一直是美国农业和钢铁业的主要力量,并且积极参加美国的独立战争和反法西斯战争。然而,数百年来,黑人的平等权利并没有完全实现,在黑人争取平等自由的道路上,充满了艰辛、苦难、暴力和牺牲。
虽然,早在1776年7月4日,在费城召开的第二次大陆会议上,著名的《独立宣言》开篇就宣称∶“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受造而平等┅┅”1787年制定的联邦宪法,17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也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在美国南方,黑人仍然不被当人看。在南北战争前,南方各州还制定了一套《奴隶法典》,明确规定∶黑人奴隶是种植园主的私人财产,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称的“会说话的工具”。黑人奴隶的生杀大权,完全操纵在“主人”手中,黑人可当作财物拍卖,更无法享有白人享有的各种权利。
白人对黑人的残酷压迫,使得许多白人都看不过去,斯托夫人就写出了诅咒奴隶制和种族歧视的名著──《汤姆叔叔的小屋》。
1862年,林肯总统颁布了《解放黑奴宣言》,并经1861-1865年的南北战争,彻底埋葬了奴隶制度。
虽然1866年生效的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了黑人作为美国公民的权利,给予法律之下平等的保护。且随後的1870年第15修正案,给予所有美国公民选举权,无论他们的“种族、肤色为何,或是否曾是奴隶”。但由於南方的强硬态度,黑人的选举权沦为有名无实。
1890年三K党重建之後,情况更糟──在1889年到1919年之间,有近3,000黑人男子和妇女受到了私刑。黑人在政治、经济、教育、就业、居住方面,仍受种族歧视和压迫,在许多方面得不到与白人相同的待遇,时刻遭受失业、贫病和死亡的威胁。
马丁.路德.金就是生活在这样的一个时代。
值得庆幸的是,这也是人权意识启蒙的时代,是经济迅速发展、政治更加民主、教育更加先进的时代。就在这样的时代,马丁.路德.金举起了争取黑人的平等权利的旗帜。
休戚相关
马丁.路德.金出生在一个殷实的家庭,长大後成为了牧师,有相对优越的社会地位,完全可以不去参加什麽抵抗运动。但他仍然义无反顾地参加了,并且成了领袖。
他讲过他小时候的一个故事∶他跟一个白人男孩玩得非常好,但有一天,这个白人男孩对他说,他不能跟他玩了,因为他父母说黑人没有一个好的。从此马丁强烈地意识到自己是黑人,渐渐走上了消除种族歧视的道路。
当时许多白人牧师及教会,对种族隔离制度不谴责,对抵抗运动不支持,甚至在报刊上撰文批评民权运动,美其名曰∶福音不关心社会问题,基督徒要遵守法律。马丁则认为,身体是神圣和重要的,“任何宗教宣称自己关怀人的灵魂,却不关心那叫人堕落的经济境况、使人腐败的社会条件、阻挠人发展的城市政策,都不过是一个枯槁、死寂、有待输血的无用宗教。因为它忽略了一个事实,即人是拥有一个物质身体的生物性存在。这必须成为一切有关人的教义的不变原则。”
一句话,身体和灵魂是休戚相关的。马丁批评教会不但不关心社会的福利,甚至充当维护现存秩序的主角,“那麽,它将失去可靠性,丧失成千上万人对它的忠诚,从而被当成与社会无关、对本世纪毫无意义的俱乐部,而遭遗弃。”
这里,马丁提出了一个教会与社会、政治的问题∶教会要不要关心社会?要不要关心、争取权利的政治?基督教之所以成为普世的宗教,不仅仅由於它关注每一个人的灵魂,它也关注人的生存状况。因为,对个体权利的侵犯,就是对人权的挑衅和威胁。
宗教不同於政治,但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关注政治。“上帝就是爱”,不是一句空洞抽象的说辞,而是要付诸行动的命令。当一个人受到迫害和不公正时,如果只给予精神安慰,而不采取实际行动,那麽宗教就真成了马克思所说的“麻痹人民的鸦片”。
和平反抗
马丁.路德.金坚决支持非暴力的直接行动,这一思想直接继承了印度甘地的非暴力不合作思想,即既不与当局(包括某些法律)合作,又采取和平的反抗手段。但他与甘地是不同的,甘地是印度教徒,而且对基督教一直有微词。马丁是虔诚的基督徒,他的非暴力思想根植於基督教,以圣经为指导。因此他不断强调,群众要用爱的力量去对待恨∶
“我们的目标,绝不是要去击败或羞辱白人,相反,我们要去赢取他们的友谊和谅解。冤冤相报的暴力不能解决问题,我们要以和平对待暴力。记得主耶稣说过∶‘凡动刀的,必死在刀下’,无论白人怎样对待我们,我们要爱他们,如同兄弟。耶稣不是说过,‘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吗?我们要以恩报怨,以爱报恨┅┅
“我必须对站在正义之宫的温暖入口处的人们进一言,我们在争取合法地位的进程中,绝不能轻举妄动。我们绝不能为了满足对自由的渴望,就啜饮敌意和仇恨的糖浆。我们必须永远站在自尊和教规的最高水准上继续我们的抗争。我们必须不断地升华,用精神的力量来迎接暴力的狂风怒浪。”
马丁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他从来没有诅咒过白人,也没有采用过暴力。他的支持者也是如此。因此,这场运动注定要成为一场伟大的运动。
没有上帝观念的人,会把马丁的话当作痴人说梦。他们会认为,运动应该是一场革命,是正义对邪恶,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不可调和的反抗。
这,或许就是有无信仰导致的巨大差别吧!不管人们怎样想,这场以爱为原则的运动,毕竟成功了。
必要冲突
也许有人要问,马丁.路德.金为什麽要采取大规模的集会等行动,为什麽不让时间来慢慢弥合各种矛盾?毕竟这种集会是违法的,会阻碍交通,破坏社会治安,而且很容易酿成暴力冲突。
马丁是这样回答的∶“非暴力直接行动意图制造出一种危机,促发一种冲突,使一个总是拒绝谈判的共同体,被迫去面对种族歧视问题。它意图使这一问题引人注目,不再被忽视┅┅我并不怕‘冲突’这个词。我真诚地反对暴力冲突,但建设性的、非暴力的冲突,对於发展是必须的┅┅制造出某种社会紧张的非暴力冲突,对於帮助人走出偏见和种族主义的黑暗深渊,从而抵达相互理解与兄弟友好的崇高境界,是必要的。”
但马丁并不是奢好大规模行动的激进人士,他很清楚,即使是在爱的旗帜下的非暴力行动,也是有一些弊端的。他强调这是迫不得已的办法,因为执政者没有谈判改革的意向,政府不仅满足於现状,甚至一而再、再而三的欺骗被压迫者。他意识到,没有压力,执政者就不会理会和自身“无关”的权利,特权阶层也不会自动放弃到手的特权∶
“痛苦的经验告诉我们,压迫者绝对不会主动地给予自由,自由必须靠被压迫者自己去争取┅┅‘等待’一词,我听了很多年。每一个黑人听到这词的时候,都有一种揪心的感觉,因为这词意味著‘永不’┅┅
“‘长久地搁置正义,就是对正义的否定’┅┅我们必须忏悔──不仅为这个时代的恶,而且为‘善’在这个时代惊人的沉默。人类进步绝不是滚动在必然性的车轮上,是需要人类不倦的努力,与上帝同工。”
马丁.路德.金不愧为一位著名的雄辩家,他告诉了人们,“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
两种法律
那麽,可不可以违法呢?马丁.路德.金领导的民权运动,或多或少违反了联邦和州的法律。他如何为这一运动找到合理的根据呢?
首先,他区别了两种不同的法律,一种是正义的法律,一种是不正义的法律。他引用奥古斯丁的名言∶不正义的法律根本就不是法律。因此,人们应该遵守正义的法律,对於不正义的法律,人们有道德义务去不遵守。
那麽用什麽标准,衡量正义与不正义呢?他认为区分的标准,只能诉诸於上帝的道德、永恒的自然律──正义的法律,是符合自然律或上帝的道德的,不正义的则违背这一标准。具体说来,就是“任何提升人类禀赋的法律都是正义的,任何使人类禀赋颓废的法律都是非正义的。所有种族隔离的法规都是不正义的,因为种族隔离扭曲灵魂,毁坏个性,给隔离者一种虚假的优越感,给被隔离者一种虚假的低劣感┅┅
“不正义的法律,是数量和力量上的强势群体,强迫弱势群体去遵守这典章制度,但强势群体自身却不受约束。这称为法律的差异性;正义的法律,是多数人强迫少数人去遵守,而多数人自身也愿意遵守的法律。这是法律的同一性。”(著名的哲学家罗尔斯也说过∶“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
对於“非法游行示威”,马丁认为,法律并没有说不可以游行示威,反倒强调人们有这一权利。但是法律都是有限定条件的,因此规定游行示威要得到政府的批准。马丁认为,这一法律条文最容易被滥用。比如政府会说,你们有游行的权利,但为了保证交通畅通和民众安全,不能批准你们的申请,所以游行必须取消。这是典型的以灰色的法律程式扼杀正当法律权利的做法。
马丁认为∶“当这一法定程式被用来维持种族隔离,并否定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赋予的公民具有和平集会和抗议的权利时,它便不是正义的。”这里涉及到法律程式的正义问题,法国有句谚语∶没有程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程式本身就不正义,实体的正义也无从谈起。
另外,马丁还运用了法律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法律的位阶”,即上位法效力大於下位法。作为一名基督徒,他崇尚自然主义法学,在他看来,自然法(或上帝的道德)高於宪法,而宪法高於其他法律、法规。所以,当种族隔离的法律(或法规)违背自然法和宪法时,便“自然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4条,亦有法律位阶效力的规定)。
通过这一原则,马丁为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找到了合法性依据。固然游行示威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但这是为了争取公义而必须承担的损失。当两者不能兼得的时候,我们只能权衡利弊,选择一个更有价值、更值得争取的目标。
宁受制裁
还有一个更加深入的问题∶如果公民可以不遵守不正义的法律,那麽是否还要接受不正义法律的处罚、制裁呢?
这就涉及到法律的本质和尊严了。二千多年前,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被他深爱的雅典人民以“腐化年轻人,怀疑雅典伟大的神,另立神明”的罪名判处死刑。当别人劝他逃跑,而且他完全可以跑掉时,他拒绝了。他说∶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指控是不公正的,那麽逃避法律制裁,就正当了?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也说过∶“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只有法律能保证社会的公共秩序,使社会生活有规则、秩序化的进行。所以任何人都必须尊重法律,不让法律形同虚设。
那麽我们为什麽又要违反法律呢?因为我们的出发点不是蔑视法律,而是为了实现更加正义理想的法律。美国的开国领袖杰斐逊说过∶“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法律本身也是要不断更新和进步的。但人不能无条件的违抗法律,对於法律的判决,必须遵守。这是西方法治的一个特点──人可以违反法律,但要遵守法律的判决,承担违反法律的後果,不管法律是不是正义的。
马丁.路德.金说∶“我绝不像狂热的种族隔离主义者那样,鼓吹规避和蔑视法律,那将引起混乱。一个人要破坏不正义的法律,必须公开地、充满爱心地进行,并且愿意接受刑罚。我认为,为了唤醒民众,一个人可以违反那违背良心的、不正义的法律,却应该愿意接受监禁的惩罚,这才真正表达了对法律的最高尊敬。”
这里,他指出了破坏非正义法律与尊重法律的平衡点。在他的思想中,道德,正义,以及和平非暴力,是紧紧相连的,缺一不可。民主制度最重要的一个特徵,妥协精神,就是这样在马丁领导的运动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这让我想起了1919年5月4日,中国的“火烧赵家楼”事件。当时几乎所有人,都要求当局不审判纵火的学生,应该直接释放。只有梁漱溟先生持不同看法,他认为法庭必须对纵火的北大学生提起公诉,然後在法庭上特赦,因为不审判不能维持法治的尊严,而若无特赦,不能抚慰学生的爱国热情。
今天看来,这种法治思想,确实得了西方法治的精髓。在20世纪初的中国,有如此思想,实为难得!正如学者强世功所说∶“(我们要做的)不是以恶的德性来对抗恶的法律,而是以一个好公民的美德,支撑我们面对一个不义的法律,甚至面对一个腐败的城邦。”
马丁.路德.金即以如此法治的精神,雄辩的言辞,为民权运动的正当性,做了充分而合理的辩护。其思想深度和人格魅力都令人不可抗拒。难怪他也得到许多白人的尊重和支持。
道德语境
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非暴力抵抗运动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这种成功的背後,隐藏著一个重要的历史社会因素,那就是当时美国的立宪制度和法治精神。虽然这种制度还不够完善,但人性、人权、民主、自由精神,毕竟已经深入人心。这意味著执政者和对抗者,都接受法律、道德的规则。所以马丁被执法者抓进了监狱,但并没有受到不人道的迫害;民权游行时常被干扰甚至否决,但游行本身并没有被否决,游行示威依然作为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受到政府的尊重。
甚至抗议组织的存在、发展,都要归功於相对健全的法治。在一个不允许民间组织的国家,很难发生如此大规模而又很有秩序的运动。同时,美国政府也没有禁止新闻出版的言论自由,新闻媒体获得了揭露真相的空间,因此马丁的非暴力抵抗运动,获得了大多数人的同情和支持。连甘乃迪总统也极力支援,亲自接见了马丁。马丁被抓进监狱时,受到了总统的关注,总统甚至还跟他家人通了电话┅┅
所有这些,最终促使参、众两院通过了《民权法案》。因此,说到底,民权运动的胜利,也是民主制度的胜利、法治的胜利。
离开具体的社会环境谈理念或运动,比如非暴力抵抗,比如民权运动,都是没有意义的。正如著名的政治讽喻小说《一九八四》和《动物农庄》的作者乔治.奥威尔,在《甘地随想录》中所说∶“很难设想,甘地的方法能够用在政权反对者会在深夜消失、永不再现的国家里。”
确实,如果甘地和马丁.路德.金的抗争对象,是史达林、希特勒或萨达姆统治的政府,恐怕还没有发动运动,他们就已经在人间蒸发了。即使发起了运动,也很可能形成“一将功成万骨枯”的可悲状况,领袖人物成了道德的至尊者,普通群众却成了可怜的陪葬品。
来源:圣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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