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1日 星期日

大事件:革命是破壞舊秩序的最好手段


通過司法權威實現正義(一)

  李進進
 
一、最牛釘子戶和權威

  位於浙江溫嶺火車站前“站前道”,一幢4間、5層的樓孤零零地赫然矗立在這條寬闊的柏油路間,車輛不得不繞著這幢房子通行。看看網上流行的照片,這個房子的邊牆已拆的殘桓斷臂。房主羅保根和他的人照樣住在這個樓的中間。這個狀況已經持續了數年。
 
羅保根的孤零零樓房。

  羅保根所在的下洋張村屬於溫嶺市大溪鎮。2008年,因“站前大道”建設,羅的房子被列入拆遷範圍。羅保根的房子當時建好還不到10年,通知拆遷時,他家房子剛重新裝修好不久。羅的房子從建到裝修,前後共花了60萬。而按房屋拆遷政策,平均每平方建築面積補償僅275元,加上內裝潢補助,獲得補償款僅26萬多元。他說,“現在至少要花費80萬才能建好,但政府只給26萬補償,根本建不起也買不起安置房。”可該村已簽訂拆遷協議451530間,佔拆遷戶數的98.3%;已拆遷406484間,佔88.4%。但是,羅不同意,政府也沒有強拆他的房子。此房直到20121130日,經羅同意才予以拆除。

  無論從政府或開發商來看,讓一個房屋立在馬路中間達數年之久,而且其建設計劃無法如期正常進行,本明了這個社會沒有權威。換句話說,政府沒有解決問題的辦法。從另外一個層面來看,羅的個人權利也沒有得到保障。首先,他的房子被建築馬路包圍,成為一座孤房,其生活質量可想而知;其次,他的財產權沒有得到適當的賠償。他也沒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像這樣的釘子戶,在全國可能有上百起或千起。這個案例還只是當局沒有強制拆遷的案例。事實上,還有許多是當局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就將房子給拆了。

  最牛釘子戶、強制拆遷造成的上訪人群將中國政府的權威一掃而光。從這裡開始,我們思考應當如何建立權威。

  強制+道義+服從=權威

  在西方國家,自十六世紀霍布斯、洛克、休謨以來,政治哲學家們已經對政治權威作了透徹研究。在他們看來,權威必須具有合法性legitimacy,創製和強制執行規範,並被統治者(subjects)非強迫性地予以服從。韋伯講的規範系統,就是權威強制性的外在形式。合法性就是人們對於社會強制性規範的創造和認可,它是權威存在的道義基礎。服從(obedience),不是為了避免處罰,而是人們對社會的契約(洛克和盧梭)或合理的共識(羅爾)。
 
孟子認為,堯不是以天下與舜,而是“天與之”。

  西方這個以合法性和道義為基礎的權威理論,在孟子那裡也有過類似的論述。《孟子•萬章上》對堯舜的讓賢和禹的傳子有精闢的論述。孟子認為,堯不是以天下與舜,而是“天與之”。這裡的天就是老百姓的民意。孟子舉例說,堯傳舜,舜為了避嫌而躲到山裡去,好讓堯的兒子接管。可是老百姓還是到舜那裡去謳歌,去斷訟。等舜死了,禹避舜之子於陽城,但“天子之民從之。”後來,禹推薦益,禹死後,人們卻向禹的兒子啟朝覲訟獄。老百姓認為啟是“吾君之子”而謳歌之。益在輔佐禹的時候,政績不佳,老百姓不接受之。孟子在這裡是說,權威是以老百姓的認可和服從為前提而建立起來的。這是中國歷史上少有的談論統治的合法性以及權力來源的論述,具有民主的意識,比我們所認識到的孟子的民本思想還要進一步。但是,孟子的民主意識也就只是停留在此,中國千年來的學者也沒有給予充分認識。


  司法權威:實現正義的最佳途徑

  社會秩序的建立和維持有三個階段,即革命,創製和立法,以及法律的適用。在這三個不同的階段,權威有著不同的形式。革命無疑是最大的權威。革命是破壞舊秩序的最好段。第二個形式是創製和立法。當一個舊的秩序被打破以後,社會需要憲法和法律,如劉邦打下咸陽後的“約法三章”。權威的第三種形式是法律的適用,即將抽像的法律運用到具體的個案中來,解決社會紛爭。新秩序創立後,創製規範和執行規範則是一個共同體維持秩序的常規性工作。社會每時每刻每分鐘發生著紛爭。解決這些紛爭,就得將規範適用到每一個具體的個案。這就是法律的適用。

  這篇文章討論的是權威的第三種表現形式,即在法律的適用中我們要建立什麼樣的權威來解決日常性的社會糾紛。

  在解決日常紛爭的權威結構上,有兩種基本模式。一是中國傳統的以郡縣制為代表的行政司法合一的權威體制;二是西方傳統的由法官來主導由法律專業人士和人民陪審團參與的獨立司法權威體制。
中國歷史上的堯舜禹賢等連續有三代賢人可能是中華民族形成過程中的例外。

以人生70年為單位來計算,一個人一生能有遇上一個賢人君主就非常幸運了。中國歷史上的堯舜禹賢等連續有三代賢人,可能是中華民族形成過程中的例外。堯舜禹後就產生了桀紂。一個社會產生桀紂是常態。就當今歷史來看,就算澤東前半生是堯舜,後半生則是地地道道的桀紂。專制主義在中國就是朝廷不停的政變或人民造,然後再來短時間的和平治理的惡性循環。所以革命變成了正義的權威,連孟子都為殺暴君辯護(“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大事件》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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